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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(七)
法释〔2021〕2号
(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、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)》(以下简称《刑法修正案(十)》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(以下简称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),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,现对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〉确定罪名的规定》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》作如下补充、修改:
刑法条文 | 罪名 |
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| 妨害安全驾驶罪 |
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| 强令、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|
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| 危险作业罪 |
第一百四十一条 | 生产、销售、提供假药罪 |
第一百四十二条 | 生产、销售、提供劣药罪 |
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| 妨害药品管理罪 |
第一百六十条 | 欺诈发行证券罪 |
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| 为境外窃取、刺探、收买、非法提供 |
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|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|
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| 袭警罪 |
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| 冒名顶替罪 |
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| 高空抛物罪 |
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| 催收非法债务罪 |
第二百九十九条 | 侮辱国旗、国徽、国歌罪 |
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|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、荣誉罪 |
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 | 组织参与国(境)外赌博罪 |
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|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、走私 |
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|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、克隆胚胎罪 |
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| 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 |
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 | 非法猎捕、收购、运输、出售 |
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|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|
第三百四十四条 |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|
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| 非法引进、释放、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|
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 |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|
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| 食品、药品监管渎职罪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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